基本网络安全要求
Annex I 是 CRA 对 product with digital elements 设定的网络安全基线。Part I 规定产品自身应具备的网络安全属性;Part II 规定 manufacturer 在 support period 内运行的 vulnerability-handling 流程。
Annex I 结构
Annex I 只有两个部分。Part I 面向产品。Part II 面向 manufacturer 的漏洞处理流程。Article 6 将两者连接起来:产品要投放市场,产品本身必须满足适用的 Part I 要求,manufacturer 的流程也必须满足 Part II。
Part I: 产品安全属性
Secure defaults、数据保护、访问控制、功能韧性、安全更新、活动监控,以及安全删除数据和设置。
Part II: 漏洞处理
发现、记录、修复、披露和沟通产品及其组件漏洞的流程。
Article 13 仍然重要,但它不是 Annex I 的第三部分。它要求 manufacturer 评估网络安全风险,并在适用 Part I 产品要求时使用该评估。
Part I: 产品网络安全属性
Part I 先给出总体结果,然后列出在风险基础上适用的安全属性。CRA 覆盖的软件、硬件、组件和远程数据处理形态很多,因此这些属性不是一套固定实现方案。
Products with digital elements shall be designed, developed and produced in such a way that they ensure an appropriate level of cybersecurity based on the risks.
Regulation (EU) 2024/2847, Annex I, Part I, point (1)
消费 App、工业 VPN 和可复用硬件组件面对的风险可能完全不同,即使它们读到的是同一句 Annex I 要求。风险评估解释某项要求如何适用于该产品,以及 manufacturer 为什么认为某项要求不适用。
Part I 主要关注产品是否能够做到这些事:
- 以安全默认配置进入市场,并且没有已知可利用漏洞;
- 通过安全更新处理漏洞,包括在适合产品时使用自动更新;
- 保护访问、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命令、程序、配置和被处理数据;
- 限制攻击面,并减少安全事件影响;
- 记录和监控相关安全活动,同时给用户退出机制;
- 让用户安全删除数据和设置,并在支持数据转移时安全转移数据。
这些是产品属性,不是单一技术模板。消费设备、专业网络产品、SDK 或用于集成的 firmware,可能用不同技术选择满足同一要求。
Part II: 漏洞处理流程
Part II 面向 manufacturer 的流程。它从产品投放市场开始,并在支持期限内继续适用。它也覆盖产品中组件的漏洞,因此组件可见性和上游沟通很重要。
Manufacturer 必须识别和记录漏洞及组件。Annex I 明确提到 software bill of materials,应使用常见、机器可读格式,并至少覆盖 top-level dependencies。
漏洞应根据其对产品造成的风险及时处理和修复。在技术可行时,安全更新应与功能更新分开。
Part II 要求 coordinated vulnerability disclosure policy 和接收漏洞报告的联系地址。Article 13 还要求 manufacturer 在发现集成组件漏洞时,通知维护该组件的个人或实体。
更新机制应安全、及时地分发修复。安全更新可用时,应无不当延迟地发布,通常免费,并附带足够信息帮助用户采取行动。
标准和证据
Harmonised standards 只有在相关引用发布于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后,才会支持 presumption of conformity。草案、映射和行业标准仍可作为证据,但不能替代 Article 13 要求的产品特定风险评估。
CRA 标准化请求 M/606 要求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横向和垂直标准。委员会 FAQ 将横向成果分为风险化产品框架、Part I 产品属性和 Part II 漏洞处理;同时也包括面向 important 和 critical 产品类别的垂直标准。
技术文件应把产品风险评估、选用标准或其他技术措施、已实现的产品安全属性和漏洞处理流程连接起来。标准可以让这条证据线更容易被审查,但连接仍必须落到实际产品。
关于通用安全控制的公开资料,见 prEN 40000-1-4 公开资料 。关于漏洞处理草案,见 prEN 40000-1-3 漏洞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