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 網絡韌性法案:合格評定

Sytance · 更新於

CRA 合格評定是用以證明適用範圍內產品及製造商流程滿足附件 I 的法律程序。產品分類有助於選擇路徑,但評定本身是一個獨立步驟。

評定對象

製造商應對含數字要素產品以及製造商建立的流程進行合格評定,以確定是否滿足附件 I 規定的基本網絡安全要求。

英文原文:
The manufacturer shall perform a conformity assessment of the product with digital elements and the processes put in place by the manufacturer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essential cybersecurity requirements set out in Annex I are met.

歐盟條例 (EU) 2024/2847, 第 32 條第 1 款(中文為非官方譯文;英文為原文)

第 32 條要求同時評定附件 I 的兩部分:產品是否滿足第一部分的網絡安全要求,以及製造商的漏洞處理流程是否滿足第二部分。

評定通過的結論為技術文檔、歐盟符合性聲明和 CE 標誌提供支撐。評定本身不會改變產品類別——類別決定哪些評定路徑可用。

合格評定路徑

第 32 條規定了四種合格評定途徑。選擇哪一種,主要取決於產品類別、是否採用協調標準或通用規範,以及能否採用相應的網絡安全認證方案。

模塊 A

內部控制。製造商自行評定產品,並對其符合性聲明負責。

模塊 B+C

公告機構進行型式檢驗,製造商隨後確保生產的產品與獲批准型式一致。

模塊 H

全面質量保證。公告機構評定製造商針對適用範圍內產品的質量體系。

網絡安全認證

符合第 27 條或第 8 條規定的條件時,可以採用相應的歐洲網絡安全認證方案。

分類和路徑選擇

默認類別產品可採用內部控制。重要產品、關鍵產品,以及無法通過相關標準、通用規範或認證完整覆蓋適用要求的 I 類產品,需要按以下規則選擇評定路徑。

標準和認證

第 27 條規定了採用標準、通用規範和網絡安全認證證明符合性的條件,三者的法律效果有所不同。

  • 協調標準只對已發佈標準引用所覆蓋的附件 I 要求產生符合性推定。
  • 通用規範也可以對其覆蓋的要求產生符合性推定。
  • 歐洲網絡安全證書可以對其覆蓋的要求產生符合性推定。
  • 如果證書由第 27 條第 9 款所述授權法案指定,且保障等級至少為 substantial(實質級),其覆蓋的相應要求可以免於另行第三方評定。

文檔、聲明和 CE 標誌

產品投放市場前,製造商需編制技術文檔和歐盟符合性聲明。聲明確認產品滿足適用的附件 I 要求;技術文檔則須在支持期內按需要更新。

  • 技術文檔應包含證明產品及流程滿足附件 I 要求的數據和具體説明。
  • 歐盟符合性聲明按附件 V 的示範格式編寫;採用簡化聲明時,按附件 VI 編寫。
  • CE 標誌在產品投放市場前加貼;對軟件,可以出現在聲明或隨軟件產品提供的網站上。
  • 使用模塊 H 時,CE 標誌後跟公告機構的識別號。

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