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 網絡韌性法案:基本網絡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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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I 是 CRA 對含數字要素的產品設定的網絡安全基線。第一部分規定產品自身應具備的網絡安全屬性;第二部分規定製造商在支持期內運行的漏洞處理流程。
附件 I 結構
附件 I 分為兩個部分,分別規定產品要求和製造商的漏洞處理流程要求。按照第 6 條,產品投放市場時,產品本身必須滿足第一部分的適用要求,製造商的流程也必須滿足第二部分。
第一部分:產品安全屬性
安全默認配置、數據保護、訪問控制、功能韌性、安全更新、活動監控,以及安全刪除數據和設置。
第二部分:漏洞處理
發現、記錄、修復、披露和溝通產品及其組件漏洞的流程。
第 13 條要求製造商評估網絡安全風險,以確定第一部分的要求如何適用於具體產品。
第一部分:產品網絡安全屬性
第一部分先規定產品應達到的總體安全要求,再列出應根據風險評估確定是否適用的安全屬性。CRA 覆蓋的軟件、硬件、組件和遠程數據處理形態很多,因此這些屬性不是一套固定實現方案。
含數字要素產品的設計、開發和生產方式應確保其基於風險達到適當的網絡安全水平。
英文原文:
Products with digital elements shall be designed, developed and produced in such a way that they ensure an appropriate level of cybersecurity based on the risks.歐盟條例 (EU) 2024/2847, 附件 I 第一部分第 1 項(中文為非官方譯文;英文為原文)
消費應用、工業 VPN 和可複用硬件組件面對的風險不同,同一項附件 I 要求也可能需要不同的實現方式。風險評估應説明各項要求如何適用於產品;認為某項要求不適用時,也應説明理由。
第一部分主要關注產品是否能夠做到這些事:
- 以安全默認配置進入市場,並且沒有已知可利用漏洞;
- 通過安全更新處理漏洞,包括在適合產品時使用自動更新;
- 保護訪問、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命令、程序、配置和被處理數據;
- 限制攻擊面,並減少安全事件影響;
- 記錄和監控相關安全活動,同時允許用戶選擇退出;
- 讓用戶安全刪除數據和設置,並在支持數據轉移時安全轉移數據。
這些是產品屬性,不是單一技術模板。消費設備、專業網絡產品、SDK 或用於集成的固件,可能採用不同的技術措施來滿足同一要求。
第二部分:漏洞處理流程
第二部分規定製造商的漏洞處理流程,從產品投放市場起持續適用於整個支持期。流程還須處理產品所含組件的漏洞,因此製造商需要掌握組件信息,並與上游供應商保持溝通。
製造商必須識別和記錄漏洞及組件。附件 I 明確提到軟件物料清單(SBOM),應使用常見、機器可讀格式,並至少覆蓋頂層依賴。
漏洞應根據其對產品造成的風險及時處理和修復。在技術可行時,安全更新應與功能更新分開。
第二部分要求制定協調漏洞披露政策,並提供接收漏洞報告的聯繫地址。第 13 條還要求製造商在發現集成組件漏洞時,通知維護該組件的個人或實體。
更新機制應安全、及時地分發修復。安全更新可用時,應無不當延遲地發佈,通常免費,並附帶足夠信息幫助用戶採取行動。
標準和證據
協調標準只有在相關引用發佈於《歐盟官方公報》後,才會支持符合性推定。草案、映射和行業標準仍可作為證據,但不能替代第 13 條要求的產品特定風險評估。
CRA 標準化請求 M/606 包括跨產品類別的橫向標準,以及面向特定產品類別的垂直標準。橫向工作涉及基於風險的產品安全、第一部分的安全屬性和第二部分的漏洞處理;垂直工作則針對重要和關鍵產品類別。
技術文檔應説明,選用的標準或其他技術措施如何應對已識別的產品風險,以及產品設計和漏洞處理流程如何落實這些措施。
關於通用安全控制的公開資料,見 prEN 40000-1-4 公開資料 。關於漏洞處理草案,見 prEN 40000-1-3 漏洞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