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 網絡韌性法案:支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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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 支持期是製造商必須持續為含數字要素產品有效處理漏洞的期限。它不是保修期,而是附件 I 第二部分項下的網絡安全維護期。
支持期的含義
“支持期”是指製造商必須確保含數字要素產品的漏洞按照附件 I 第二部分規定的基本網絡安全要求得到有效處理的期間;
英文原文:
‘support period’ means the period during which a manufacturer is required to ensure that vulnerabilities of a product with digital elements are handled effectively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ssential cybersecurity requirements set out in Part II of Annex I;歐盟條例 (EU) 2024/2847, 第 3 條第 20 項(中文為非官方譯文;英文為原文)
支持期內,製造商須持續有效地接收、評估、修復和披露產品及其組件中的漏洞,並向相關方提供漏洞信息。
產品和組件
支持期內需要處理的漏洞包括產品自身及其所含組件的漏洞。
安全更新
修復和緩解屬於漏洞處理流程,但支持不只等於發佈補丁。
結束日期
用戶必須能看到支持期結束日期,至少精確到月份和年份。
支持持續多久
在不影響第二段規定的前提下,支持期應至少為五年。含數字要素產品的預期使用時間不足五年時,支持期應與預期使用時間相對應。
英文原文: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second subparagraph, the support period shall be at least five years. Where the product with digital elements is expected to be in use for less than five years, the support period shall correspond to the expected use time.歐盟條例 (EU) 2024/2847, 第 13 條第 8 款, 第三段(中文為非官方譯文;英文為原文)
五年是最低期限,不是最高期限。第 13 條第 8 款要求根據產品的預期使用時間確定支持期。通常使用超過五年的產品,可能需要更長的支持期。
確定支持期時,法規要求考慮以下因素:
- 這類產品用戶的合理期待;
- 產品的性質和預期用途;
- 規定產品壽命的相關歐盟法律。
第 13 條第 8 款還允許製造商考慮以下因素,但並未要求必須逐項考慮:
- 類似產品的支持期;
- 運行環境的預期可用性;
- 集成的第三方核心功能組件的支持期;
- ADCO(行政合作小組)和歐盟委員會的相關指南。
考慮這些因素時必須遵循比例原則。製造商必須把用於確定支持期的信息納入技術文檔。
支持何時可以短於五年
只有產品預計使用時間短於五年時,支持期才能低於五年。在這種情況下,支持期必須對應預期使用時間。
歐盟委員會常見問題解答舉了限時應急 App 或某些訂閲結束後不再可用的軟件等例子。僅憑較短的商業支持計劃,不能縮短法定支持期。
短期使用的產品可設定較短支持期
支持期取決於產品及其預期使用時間,不能僅按製造商銷售的服務套餐設定。
支持期間的漏洞處理
附件 I 第二部分規定產品投放市場後,製造商在支持期內持續開展的漏洞處理工作,包括:
- 識別和記錄漏洞及組件,並在 SBOM 中至少列明頂層依賴;
- 根據漏洞給產品帶來的風險處理和修復漏洞;
- 進行有效、定期的安全測試和評審;
- 保持協調漏洞披露政策和漏洞報告聯繫地址;
- 安全分發更新,使漏洞能夠及時被修復或降低風險;
- 無不當延遲地提供安全更新,通常免費,並向用戶提供安全公告信息。
安全更新保持可用
製造商應確保,在支持期內向用戶提供的附件 I 第二部分第 8 項所述的每一項安全更新,自發布後至少保持可獲取十年,或者保持至支持期結束,以較長者為準。
英文原文:
Manufacturers shall ensure that each security update, as referred to in Part II, point (8), of Annex I, which has been made available to users during the support period, remains available after it has been issued for a minimum of 10 years or for the remainder of the support period, whichever is longer.歐盟條例 (EU) 2024/2847, 第 13 條第 9 款(中文為非官方譯文;英文為原文)
這項保存期限適用於支持期內已發佈的安全更新,使用戶之後仍能獲取已有修復;它不等於要求每件產品持續提供十年的漏洞處理服務。
第 13 條第 10 款允許製造商將部分修復工作集中在經過實質性修改的最新軟件版本上,前提是舊版本用戶能免費獲得該版本,且無需承擔額外調整成本。
第 13 條第 11 款允許公開歸檔軟件歷史版本,方便用戶獲取。製造商必須清楚告知用戶使用已停止支持的軟件的風險。
歐盟委員會常見問題解答説明,已投放歐盟市場的產品可以在支持期結束後繼續銷售或分銷。新投放市場的產品,則需要另行確定支持期。